可以将某人的肖像注册为商标吗?
欧洲知识产权局审查部门拒绝了一项欧盟商标(EUTM)注册的申请,该商标是一幅描绘荷兰模特Puck Schrover的图形标志。特别的是,欧洲知识产权局审查部门认为,申请人未能证明该标志具有独特性和/或通过使用获得了独特性,根据2017/1001号法规(EUTMR)第7(1)(b)和第7(3)条款的规定。
这个决定强调了商标申请人要证明由人脸/肖像组成的标志具有独特性的困难。然而,欧洲知识产权局审查部门并没有完全排除申请人注册此类标志的可能性:关键是在标志中所描绘的脸部必须具有卓越或独特的特征(例如,正如欧洲知识产权局本身所指出的,芭芭拉·斯翠桑德的鼻子或唐纳德·特朗普的头发)。因此,理论上,商标可以由人脸/肖像组成,但必须具有明显的卓越和独特特征才能有资格注册。
PS Holding BV(申请人)提出了以下图形商标的欧盟商标(EUTM)注册申请:
该申请涉及尼斯分类的第35类(用于广告或销售促销的人体模特和摄影模特)和第41类(用于娱乐或休闲目的的模特和人体模特)的服务。
1、缺乏独特性
欧洲知识产权局审查部门认为,根据消费者的细心观察以及商标申请所涵盖的服务的特点普遍,申请人的商标不能与服务相分离。特别地,该标志仅由可用于展示服务(模特服务和模特照片服务)的图像组成。虽然一个人脸的护照照片是独特的表现,但单独这一点不足以赋予标志整体上的独特性。
此外,肖像的独特性也不会改变上述的发现,因为它可以是任何(年轻)女性的摄影表现。肖像中的背景和颜色也没有增加任何显著性。重要的是,肖像中没有任何特征、令人难忘或引人注目的元素,足以赋予任何最低程度的独特性,以使消费者将其视为不同于纯粹的外观。
2、通过使用获得独特性
申请人还声称该标志享有国际认可,并已建立了重要的知名度和声誉,因此根据EUTMR第7(3)条款已经通过使用获得了独特性。
根据欧洲知识产权局审查部门的看法,就申请人声称该标志代表了国际知名商业模特Puck Schrover的形象(以其为香奈儿、迪奥、路易威登等知名时装品牌工作而著称),这并不能证明相关公众会将她的形象视为所涉服务的商业来源指示。
此外,Puck Schrover出现在国际时尚杂志上并走秀并不能表明她作为商标的认可和声誉,更不用说与所声称的服务相关的形象的认知了。因此,考虑到上述情况,即使能够证明相关公众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根据各种杂志和时装秀上的照片识别出Puck Schrover,申请人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公众将所需的标志视为所涉服务的独特标志。
这一决定确认了将面孔注册为商标的挑战。尽管过去,欧洲知识产权局曾批准了一个商标申请的注册,该商标申请以模特Maartje Verhoef的面部为图像,涉及到第3、9、14、16、18、25、35、41、42和44类的商品和服务,但不应认为这类标志的注册会轻而易举。与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相关的独特性评估确实可能成为成功克服的重大障碍,因为消费者可能会认为所涉及的标志只是与相关商品和服务有关的一种宣传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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