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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利Testarossa商标争夺:谁能胜出?恶意与声誉商标揭秘!

作者: 雅玛森跨境 | 来源:东莞市雅玛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2025-04-25

法拉利Testarossa商标争夺:谁能胜出?恶意与声誉商标揭秘!

在SIMCA判决(案件T-327/12)中,普通法院认定,如果第三方申请一个曾经著名但已停用数十年的商标,并且申请人意图利用该商标剩余的声誉,则构成恶意行为。这个判决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在先商标仍然在使用且注册的情况下,这一判决是否仍然适用。德国专利法院最近在关于法拉利Testarossa商标的案件(案件29 W (pat) 14/21)中否定了恶意行为的存在。

背景

法拉利在1950年代使用Testa Rossa品牌用于前置引擎的赛车。从1984年到1996年,法拉利生产了Testarossa型号的街车。总共生产了超过7,000辆Testarossa车型。

申请人是一个在玩具和模型车行业活跃了约50年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几十年来,申请人与汽车制造商发生了商标争议,特别是在涉及将汽车制造商品牌复制到模型车上的许可要求方面。

申请人向法拉利的“Testarossa”商标提出了多个不使用撤销申请。特别是,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撤销了两个国际注册,相关上诉案件正在普通法院审理(案件T-1103/23和T-1104/23)。双方还就彼此的“Testarossa”和“Testa Rossa”商标提出了多个异议程序。

2015年,申请人申请注册德国商标302013070212“Testa Rossa”,涵盖第7、8、12、18、21和28类商品。法拉利提出了基于恶意的异议和无效申请。德国专利和商标局因无效申请而暂停了异议程序。

德国专利和商标局驳回了无效申请。法拉利提出上诉。

德国专利法院的判决

德国专利法院驳回了法拉利的上诉。

法官回顾了评估恶意的相关时间点是申请日期。然而,如果在该日期前后的情况能够得出有关申请人申请日期意图的结论,则这些情况也可以被考虑在内。

恶意存在的情形是:如果有确凿且一致的证据表明,商标所有人在申请注册时,并非为了参与公平竞争,而是有意以有违公平商业惯例的方式损害第三方利益,或者有意获得超出商标固有功能的独占权,包括标示来源的基本功能。

法官没有采纳法拉利提出的任何论点:

1、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提交商标是出于投机目的,即没有使用商标的意图,而是想以滥用的方式强行执行该商标以对抗第三方。

2、申请人提交多个不同的“Testa Rossa”商标,涵盖德国和欧盟范围内广泛的商品和服务,并不能得出申请人试图阻碍法拉利使用其“Testarossa”商标的结论。

3、尽管申请人没有自己使用“Testa Rossa”商标,但他将其许可给第三方用于部分商品。根据欧盟法院(CJEU)的判例,申请人不必在提交申请时就知道将在哪些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此外,由于与法拉利的法律争议,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推迟使用这些商标。

4、反对恶意申请的一个因素是,申请人尚未对第三方强制执行其商标。

5、申请人以不使用为依据对法拉利“Testarossa”商标提起的撤销诉讼并不表明恶意。相反,这些诉讼显示申请人认为法拉利并未使用其商标。此外,这些撤销诉讼是在有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提起的。

6、法拉利证明了“Testarossa”在“汽车及其零部件”方面的真实使用,法院认为这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因为(可执行的)先前权利属于相对拒绝理由,而非绝对拒绝理由。

7、法拉利还依赖于普通法院的SIMCA判决。法官明确表示他们对这一判例法持有疑虑,因为新颖性或创造性并不是商标保护的条件。然而,法院没有决定是否遵循SIMCA判决。与该案件不同的是,法拉利拥有“汽车及其零部件”方面的可执行先前权利,这被认为足以区分这两个案件。因此,法官否定了将此案提交欧盟法院初步裁定的必要性。

普通法院的Neymar判决也不被认为具有可比性,因为该案件涉及的是一位名人的名字。然而,个人人格权在“Testa Rossa”商标问题上并不涉及。

8、法院也没有看到足够的证据表明申请人有意妨碍法拉利的商业活动。仅仅知道第三方使用某个商标不足以认定为恶意行为。

9、有争议的商标可能侵犯法拉利的有声誉商标这一事实被认为不相关。这属于相对拒绝理由的问题,但不能以此为依据主张恶意。

10、法官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申请人有意将该商标用于其他目的,而不是表示商品的商业来源。虽然申请人可能有意从“Testarossa”商标的声誉中获利,但这并不构成不正当使用。法院认为,仅仅从(剩余的)商标声誉中获利并不足以认定为恶意行为。

评论

德国专利法院的判决与SIMCA判决难以调和。案件之间唯一相关的区别似乎在于SIMCA商标没有被使用,而法拉利的“Testarossa”商标仍然在使用。这无疑是一个区分因素,但这足以否定恶意行为吗?如果认为法拉利可以基于其注册商标采取行动,这就混淆了绝对拒绝理由和相对拒绝理由。在Neoperl案中,欧盟法院最近认为所有绝对拒绝理由是彼此独立的。如果法院在绝对和相对拒绝理由的相互作用上作出不同裁定,将令人感到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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