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欧盟3D商标申请因缺乏显着性被驳回
于2024年1月4日,第五上诉委员会(BoA)对涉及欧盟商标申请编号18 821 025的上诉案件R 1934/2023-5做出了裁决。尽管申请人辩称该形状标记具有独特特征并与传统形状有明显区别,但委员会驳回了上诉。在这一过程中,委员会维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审查员的决定,后者以标记缺乏足够独特性为由拒绝了该形状标记在某些商品上的申请。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审理的完整过程。
2023年,德国公司Winch Industry GmbH为第22类各种商品提交了一项3D商标申请。该标志由不同角度展示的汽车车顶帐篷组成,如下图所示:
基于《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第b项(缺乏显著特征),欧盟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对申请中部分商品提出了异议。
然而,申请人坚持其申请,主张所申请标志的形状与贸易中帐篷的基本形状有显著差异。因此,公众已经认识到该形状是特殊的,并将其与特定企业联系起来,因此该标志具有固有的显著特征。
这些论点似乎未能说服审查员。在2023年7月12日的决定中,他拒绝了该申请,理由是该标志在涉及“防水布、遮阳篷、帐篷以及未经定制的覆盖物和内衬;用于车辆的帐篷(遮阳篷);用于房车的帐篷(遮阳篷)”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
两个月后,申请人对审查员的决定提起上诉,并要求撤销该申请的决定。
申请人坚持其先前的论点。3D商标的显著性源于许多特征,特别是帐篷上部的形状、开启机制以及两侧突出如昆虫翅膀的两个窗户。此外,传统帐篷在打开时具有典型的形状,如三角形、曲线、隧道、正方形或金字塔。标志的不等腰梯形是独特的,因此很容易表明其来源。
上诉委员会(BoA)维持了审查员的决定。
首先,委员会明确了审查的实质性标准。由于所申请的标志似乎与相应产品的外观融为一体,决定性因素是该形状是否与帐篷行业的惯常形状有明显偏差。必须考虑到,与独立于所声称商品的外观的文字或图形标志不同,这种3D标记不一定会被普通消费者以与之相同的方式感知。在没有图形或文字元素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普通消费者不会轻易从形状中推断商品的来源。
根据这一标准,委员会得出结论,一般公众不会将该标志视为有争议商品的来源指示。与申请人的论点相反,该标志与帐篷的惯常形状没有明显偏差。相反,它将被公众仅视为所声称商品形状的一种变体。
特别是,申请人强调的特征只能被视为帐篷的功能元素,而不是来源指示。整体而言,该标志是帐篷及其组件常见的各种设计元素的组合。
在整体印象中,这种组合也不够引人注目,以至于被记住作为来源指示。所申请标志与常用于汽车车顶帐篷的形状之间的任何差异仅限于细微或难以察觉的细节,这些差异无法对评估产生决定性影响。
委员会对关于不等腰梯形独特形状的论点也未予采纳。考虑到可用的帐篷形状和变种众多,相关公众不会将如梯形帐篷中的微小几何差异视为与不等腰梯形帐篷相比的来源指示。同样,消费者不会理解突出的窗户形状为昆虫翅膀,也不会将其视为来源指示。
在与“防水布和遮阳篷”相关的情况下,委员会发现它们被用作帐篷的组成部分,因此所申请的标志也可以用于这些帐篷的部件。因此,该标志对于这些商品来说并不具有显著性。
小编认为,委员会维持欧盟知识产权局审查员的决定是正确的。
申请人辩称审查员未能证明所申请标志的元素与市场上常见的汽车车顶帐篷完全相同。然而,要排除显著性,恰恰不需要完全相同。正如审查员和委员会正确观察到的那样,所申请标志与常见形状之间的相似性已足以排除显著性。在本案中,只有当标志代表与常态明显不同的情况时,固有显著性才存在,而在当前情况下无法合理假设。
在这个背景下,值得回顾不久前关于Birkenstock鞋底图案(GC,T-365/20)和Moon Boot形状(GC,T-483/20)注册的案例,以及更近期的Prada三角形图案(R 827/2023-2)。在所有这些案例中,商标申请都被拒绝,因为它们与相关行业标准不够不同。
在当前案例中,形状标记中使用文字或图形元素可能会对显著性评估产生积极影响。例如,申请人本可以将所申请标志与商品销售时使用的文字/图形标志相结合,就像实际产品的情况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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