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GTI 诉 GTA:太短以至于不会引起混淆吗?
简短商标的保护范围通常被认为比长商标的保护范围要窄。消费者被认为更容易记住简短的标志,并且更容易察觉差异。因此,仅仅通过改变一个字母就足以排除混淆的可能性。然而,简单地改变一个字母的简短商标并不一定能得到“免票通行”,正如德国专利法院最近涉及商标“GTI”和“GTA”的一项裁定所显示的那样。
背景
2015年,一名个人申请注册德国文字商标“GTA”。该申请涵盖了以下商品:
第9类:巴士[用于多方交换数据的线路系统],涵盖第9类的内容;用于发动机控制的电子芯片;电子控制装置;用于控制车辆技术的数据处理程序。
第12类:车辆;车辆的零部件和配件。
大众汽车基于其1995年注册的德国商标“GTI”提出异议,该商标在第12类中注册,涵盖“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机动车发动机”。
德国专利和商标局部分支持了大众汽车的异议,认为争议商标在第9类和第12类商品上的使用构成混淆风险。申请人提出上诉。
德国专利法院的裁定
德国专利法院支持了关于第9类商品的上诉,但对于第12类商品,法院确认了初审裁定(28 W (pat) 44/18)。
1、非使用抗辩
申请人要求大众汽车提供其“GTI”商标的使用证明。大众汽车提交了证明材料,表明“GTI”被用作车型配置等级的标识。
申请人辩称,“GTI”对于“Gran Turismo Injection”(豪华旅游注射)是具有描述性的。为此,他引用了欧洲法院在T-63/09案件中的判决,其中驳回了“GTI”和“SWIFT GTi”之间可能存在混淆的说法,主要因为“GTI”被认为是描述性的。
虽然法院同意该缩写在汽车行业中用于指代具有运动特征的汽车,但法官认为,消费者仍然会将“GTI”理解为商业来源的标识,因大众汽车在其特定使用情况下,已使该标识具有商业含义。
法院认为,“GTI”与“Golf”和“Polo”车型名称的组合不会改变该标识的显著性特征。消费者意识到,汽车上使用了多个独立的品牌,即制造商品牌(大众,VW)、车型名称(Golf,Polo)和配置等级标识(GTI)。因此,消费者会理解“GTI”是一个独立的品牌。法官认为,配置等级名称标识的是某一制造商的特定车型及其特定特征,而不仅仅是特征本身。
因此,法院接受了“车辆”类别的实际使用。
2、GTI的显著性
法官认为,“GTI”这一缩写固有的显著性较低,因为它可以指代具有注射发动机的车辆及其特别强大的运动装备。
由于大众汽车的广泛和长期使用,法院认为其整体显著性属于中等水平。
3、商品和服务的相同/相似性
争议商标中的“车辆;车辆的零部件和配件”被认为与“车辆”是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因为已证明有“车辆”的实际使用。
然而,争议商标中第9类的商品在最佳情况下被认为与“车辆”只有低度的相似性。汽车由多个不同的部件组成,消费者会意识到,像争议商标中所列的这些商品通常是由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生产的,而不是由汽车制造商生产的。此外,材料、销售渠道和相关公众也被认为是不同的。
第9类商品被汽车制造商安装到复杂的“车辆”这一产品中,因此它们在功能上与车辆协调,但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证明它们之间的相似性。相反,需要更紧密的联系,即一种商品对另一种商品的使用至关重要或不可或缺,从而使得假定它们有共同的或至少是关联的来源地成为显而易见的。
尽管如此,法官认为“车辆”和争议商标中第9类商品之间的功能性关系导致它们具有低度的相似性。
4、标志相似性
法院认为,这些标志在听觉上具有中等程度的相似性。三分之二的标志是相同的,这与标志的开头部分有关,因为消费者对这些部分更为关注。
虽然两个标志都较短,但法院认为这一点并不重要。尽管消费者在辨认短标志时比长标志更容易察觉差异,但短标志的法律标准与其他类型的标志并无不同。相关公众必须能够区分这些标志。
鉴于不同的结尾部分很容易被忽视,尤其是考虑到这些标志在快速或不清晰的语速下可能难以辨认,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这两个标志具有中等程度的语音相似性。根据德国的惯例,法院没有评估视觉和概念上的相似性。
5、混淆的可能性
尽管相关公众在购买汽车时的注意力较高,但考虑到内在显著性的中等程度,消费者仍然无法有效地区分这些标志在相同和高度相似商品上的使用。在其他商品上,则否定了混淆的可能性。
大众公司提出的“系列商标”主张被驳回。大众依赖于“GTI”,“GTE”和“GTD”的长期使用,但法院认为“GT”是“Gran Turismo”(跑车)的描述性术语。根据既定判例法,描述性元素不能作为系列商标的共同组成部分。
6、“GTI”没有知名度
大众公司还依赖于具有声誉的商标,但法院认为“GTI”并未达到足够的知名度。竞争对手也使用了这一缩写用于运动型汽车型号。在这种情况下,若要证明商标的声誉,需要提交消费者调查,但并未提交相关调查。
评论
该判决的 reasoning(推理)并不直接。如果法院认定“GT”是描述性术语,并且不能作为系列商标的基础,那么是否不应将相同的推理也适用于混淆可能性的评估?毕竟,商标“GTI”和“GTA”之间唯一的共同字母是(描述性)字母“GT”。根据一致的判例法,描述性元素的共同相似性通常不会导致混淆的可能性。
未经东莞市雅玛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载 转载请联系:18681071148